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本会组织开展的各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5、合法注册,正常运营,且无劣迹的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二章 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本会各主题公益、慈善活动,中外合作公益、慈善活动,文化社会应急救助等事项。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行政、法律服务、活动文案、礼仪接待、会务服务、后勤保障、宣传设计、艺术表演、心理抚慰等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6、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8、获得隐私保护权。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2、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基金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3、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优先给予赴海外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亦可经双向选择,成为本会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开展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基金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关爱基金会。
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第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