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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来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2-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基金会活力,推动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述职要求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须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指标另行规定。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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