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促进本基金会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以及《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重大涉外活动;
(六)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七)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八)重大的投资、募捐、创办实体及公益活动;
(九)违规被查处;
(十)规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 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 1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年度慈善项目计划;非限定性支出且一次性支出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公益活动;企业冠名基金及项目基金的设立;金额高于 200万元的股权投资等活动。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五条凡涉及以上诸项重大事项的活动,均需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请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备案。根据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按照事前报告、事后报告、即时报告的原则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六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会批准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七条 在重大募捐活动前,按照规定提交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告知。
第八条 对于重大资助及投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资料存档,以备上级部门和公众查阅。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主办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须及时向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条 对重大活动进行影响评估。在开展重大活动前对该项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并制定风险防范化解的工作预案或措施。
第十一条 在重大募捐活动结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在依法规定期限内公布募捐情况。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开展重大事项前,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先由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所有经报告的重大事项,均需依照报告的内容执行,不得任意行事。如因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对活动部署做出更改的,事后须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涉及商业机密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本基金会利益为重,核定报送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届第三十三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