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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4-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关爱基金会)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关爱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慈善捐赠活动。

第三条  关爱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资需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关爱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用于符合关爱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可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用途相近的慈善目的。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关爱基金会。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合同。关爱基金会有权依法要求捐赠方交付捐赠资金和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八条 关爱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关爱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实物形式捐赠的价值认定及入账依据、入库流程按照关爱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

第十一条 关爱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性收入/资产和非限定性收入/资产,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捐赠人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在慈善项目完成后有剩余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解决意见。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可向社会公开后用于与原捐赠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目的。

第十三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关爱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关爱基金会或受益方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或者告知在基金会网站上查询。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接受使用捐赠资金、物资的情况定期在关爱基金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捐赠内容、资金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去向、用途等。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关爱基金会应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关爱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关爱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和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关爱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如有对受益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的情况发生,关爱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制度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届第三十三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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