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基金会拍卖行为,控制拍卖风险,保护捐赠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填基金会管理条例》《拍卖管理办法》《公益拍卖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拍卖活动。基金会开展拍卖活动,应与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合作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益拍卖应遵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拍卖应遵循拍卖成本必要性原则。
第七条 公益拍卖应遵循公益目的的原则。
第三章拍卖范围
第八条 根据本基金会公募性质,规定本基金会拍卖面向人群,基金会拍卖时需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拍卖。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本基金会可拍卖范围: (一)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二)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条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会不可拍卖范围: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四章 基金会对拍卖企业选择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会对拍卖企业的选择,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章 基金会拍卖流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届第三十三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