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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来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4-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基金会及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日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等。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对基金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基金会成员对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配齐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办公场所不得私拆乱接电路,严格使用明火。应始终保证办公场所防火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六条 做好基金会的财务安全工作。基金会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遵守财务审批制度保证捐赠资金、财产和物资安全、合理地使用。财务人员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设小金库,不挪用公款,实行财务透明、公开的原则。要保证各种财务凭证的安全保管,做到勤俭廉洁奉公。

第七条 做好基金会财产保管的安全工作。基金会财产保管人员对捐赠物资和基金会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册,落实保管责任。物品借、还要办理借,还物登记手续,对逾时未还的物品,应负责追还。定期、及时清点财产,对损坏、报废的财产要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报损手续。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配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风险防控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诸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九条 组建以秘书长为总负责的应急组织机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与应急工作。

第十条 应急处置程序

1. 接警与通知: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在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秘书长报告所发生的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危害性,秘书长在基本掌握事件情况后,根据需要采取应对措施。

2. 施救与求助:突发事件发生后,基金会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同时根据事件性质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使危害情况得以较快控制。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处置和救治。

3. 报告与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等。事件情况必须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4. 保护与维稳: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对事件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特别是重特大事件。防止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同时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安抚处理工作,稳定受伤人员情绪,将影响减轻到最小。

5. 事件调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处理及调查工作,查明原因,详细、完整记录事件过程,统计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风险措施。

第四章 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 在日常工作中,基金会成员要重视安全生产问题,注意学习安全应急知识,增强应急意识,定期检查、维护好安全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安全事件发生后,对因违反制度,不履行职责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应根据事实,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制度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届第三十三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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