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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个人和家庭的公益慈善捐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关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是指以参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由个人、家庭(以下称捐赠方)捐赠资金,在关爱基金会设立的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为更好地搭建爱心捐赠平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奉献爱心;营造“关爱、感恩、回报”的社会氛围,让更多需要社会关爱的群体获得帮助;弘扬奉献爱心的人文精神,提高捐赠者的社会形象、社会美誉度。关爱基金会设立个人冠名基金以及家庭冠名基金。

第四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自愿向关爱基金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的个人或者家庭,均可协议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按照捐赠人或家庭的意愿以捐赠方的称谓和捐助项目名称命名。统称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或家庭称谓)××(捐助项目名称)基金”。

第五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以人民币1万元为起捐点,多捐不限;可一次性捐赠也可分期捐赠,鼓励一次性捐赠:

(一)认捐基金额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捐赠,首期捐赠额不低于总额50%,注入期限和使用年限均不超过5年;

(二)认捐基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捐赠,首期捐赠额不低于总额50%,注入期限和使用年限由捐赠方和关爱基金会协议商定,原则上均不超过10年;

(三)基金全额注入后,认捐人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第六条 捐赠方与关爱基金会应就捐款额度、使用意向、管理办法等签订《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设立协议书》,填写《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登记表》,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冠名基金的捐赠方名称;

(二)冠名基金额度和捐赠方式;

(三)冠名基金使用意向和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捐赠资金到帐后,关爱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按照捐赠方的意愿要求设立项目;

(四)按照捐赠方意愿,采取举行捐赠仪式、捐助活动等方式,在关爱基金会官网、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在协议期内,捐赠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基金的,取消其冠名权,且不再退回已经捐赠的资金,即转为正常性捐赠。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捐赠方向关爱基金会捐赠的资金,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爱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接受捐赠方的委托由关爱基金会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捐赠方可以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关爱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中选择项目和对象,也可以与关爱基金会共同商定资(救)助项目,由关爱基金会统一组织实施。主要用于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突发事件救援、公益金百万行、社区公益活动等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二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支出由捐赠方与关爱基金会共同审核,关爱基金会和捐赠方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从事捐助的公益活动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以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名义对外募款。

第十四条 遵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该基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捐赠总额的10%。管理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赠时由捐受双方协商并以协议形式确认。

 

第四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审计结果要向关爱基金会理事会通报和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基金追踪反馈制度,以加强基金使用与管理。关爱基金会应在每年年终对每个基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以书面、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通报捐赠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关爱基金会有权对定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捐赠方有权向关爱基金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关爱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受助方未按协议使用资金和违背协议的,捐赠方和关爱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条 对捐赠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时,关爱基金会应提醒和敦促捐赠方及时履行义务。

 

第五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协议约定有效期满,或已经完成协议目标时,关爱基金会将依据该协议注销该基金。

第二十二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捐赠方确实无力履行协议约定的,关爱基金会将对其已捐赠资金按照捐赠方意愿实施资(救)助活动,同时对该项基金进行清算并销户。

 

第六章 对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捐赠者的褒奖

第二十三条 凡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者,均可获关爱基金会邀请参加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捐赠仪式和捐助仪式,接受关爱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荣誉证书以及牌匾。关爱基金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建立和注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一次性捐赠1万元的和累计捐赠总额达1万元的,关爱基金会将表彰为“关爱之星”;对一次性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和累计捐赠总额达10万元的,关爱基金会将聘为“荣誉理事”;对累计捐赠总额达100万元的,关爱基金会将聘为“功勋理事”。

第二十五条 捐赠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应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善举和爱心,关爱基金会将定期在关爱基金会官网及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刊发爱心榜,同时,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爱基金会工作人员严禁在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注:团体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参照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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