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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文号:深府函〔2013〕116号[内容纠错]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逐步完善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我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校)捐赠,促进我市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捐赠是高等教育发展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鼓励各高校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二、各高校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捐赠人拥有良好社会声誉;

  (四)捐赠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有利于高校发展;

  (五)捐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并结合各高校发展规划执行,产权归属高校所有。

  三、捐赠资金重点资助各高校以下项目:

  (一)教学科研、体育、校园景观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设立或资助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教育基金;

  (三)人才培养与高层次人才引进;

  (四)图书资料和教学科研设备购置配备;

  (五)举办学术会议、校史展览等大型活动。

  四、各高校应将所有捐赠登记造册并存档,为捐赠人出具有关证明或票据,方便捐赠人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要求,自行制定有关致谢捐赠人的办法,并报市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致谢捐赠人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深圳教育网及本校网站上公布鸣谢;

  (二)为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三)以捐赠人姓名或商号冠名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各类教育基金及校内建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捐赠人开展合作、共建等;

  (五)捐赠人为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的,可推荐其为深圳市荣誉市民人选。

  六、捐赠人在捐赠时有冠名要求的,受赠高校应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在捐赠人捐赠后出现严重违法犯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社会公德等行为、不宜再以捐赠人姓名或商号冠名时,有权撤销其冠名。

  七、各高校接受境外捐赠的资金,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八、支持各高校成立基金会,接受、募集并管理捐赠物资和资金。

  九、各高校基金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接受市民政、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并定期公开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十、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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